公 告 日:
1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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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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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新聞稿

司法院「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新聞稿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決議所揭櫫完善鑑定制度功能,司法院自107年7月起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持續研討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以利建構堅實的事實審,因測謊及其相關問題屬於鑑定重大議題,司法院特於107年10月19日下午召開「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證據能力之可行性」公聽會,由葉副祕書長麗霞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及實施測謊之機關代表,廣泛交換專業意見,以供委員會參酌。
  葉副祕書長表示,本院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後,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提出相關改革法案以及執行成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指出,在司法科學委員會成立及證據法專法制定前,測謊證據之施測及其證據適格性,應審慎考量;並應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本院為回應上開決議,因此召開此次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期盼蒐集與會專家學者從各自專業角度提出的意見。
  關於測謊是否屬於科學證據及其信度與效度方面,與會施測機關認為實施測謊過程係依現行實務建立之審查標準,施測人員訓練及儀器皆與時俱進,測謊鑑定結果之信度與效度極高。但部分與會專家則認為,測謊所憑之基本前提亦即每個人說謊時都會產生擔心、恐懼、焦慮或害怕情緒,在實際上與理論上均不存在,且實施測謊高度依賴施測人員之操作,無法通過科學證據的檢驗,且測謊乃無法被證偽之偽科學,亦欠缺再現性。
  對於得否對被告實施測謊方面,與會專家有認為只要取得被告同意,即可對其實施測謊;有本於不自證己罪原則,主張縱被告同意亦不能對其實施測謊,蓋被告同意無法解除其受測時產生的間接心理壓力,測謊屬於不正的訊問方法;亦有認為對於不利於被告之事項,不能對被告實施測謊,但有利於被告之事項,可在取得被告同意下實施測謊。
  對於測謊報告於審判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方面,與會專家意見尚屬分歧。有持肯定態度,認為測謊乃具有信度與效度之科學證據,得作為證據;有認為測謊違反個人自主意志及不自證己罪原則,且欠缺科學上的信度與效度,不具證據能力。至於偵查中可否對於被告等人實施測謊供作偵查方向之參考,或提供作為有利於己之證明方法,有持肯定態度,但亦有認為部分冤抑案件即是由於偵查中實施測謊所致,況現行法採卷證併送,易污染法官心證,故偵查中亦不得實施測謊。
  對於是否應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方面,有認為不論是否承認測謊鑑定有證據能力,鑑於美、日、德等國均未明文規定,宜委由實務發展。另一方面,贊成測謊鑑定有證據能力之專家,雖多主張應以法律明定,但對於測謊之性質是否屬於供述證據,則有不同意見,且就偵查中或有利於己事項是否適宜實施鑑定及如何立法制定,與會專家亦提出相當寶貴的意見。
  此次公聽會就測謊及其相關問題,雖未獲共識,但藉由多元、廣泛的討論與蒐集意見,未來司法院將提供作為「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賡續研議相關制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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