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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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水龍、郭原榔二人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水龍、郭原榔二人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辛字第1536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水龍、郭原榔二人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
   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5369號債權人江志騰與債務人江吳
   秀靜即江周報之繼承人、江芷蕾即江周報之限定繼承人間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將債務
   人江吳秀靜即江周報之繼承人、江芷蕾即江周報之限定繼
   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024,088
   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江水龍、郭原榔二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
   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
   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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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司執字第15369號 財產所有人:江吳秀靜、江芷蕾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市 │新南東│   │501     │1712.69    │公同共有5分 │1,024,088元   │
│ │   │    │   │   │      │       │之1     │        │
│ ├───┼────┴───┴───┴──────┴───────┴──────┴────────┤
│ │備考 │江吳秀靜、江芷蕾公同共有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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