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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22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寧股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公示送達被告許淳期(Hsu Chun Chie )、許文祿(Hsu Wen Luh)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公示送達被告許淳期(Hsu Chun Chie )、許文祿(Hsu Wen Luh)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一件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輝民寧107年度訴字第2578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淳期(Hsu Chun Chie )、許文祿(Hsu
Wen Luh) 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2578號返還代償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3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傅淑芳
起訴狀節本
原告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
被告許淳期(Hsu Chun Chie )
被告許文祿(Hsu Wen Luh)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償還原告38444.07美元整,及至民國9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損害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