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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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庚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游懷泗、游明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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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徵詢共有人游懷泗、游明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庚字第1416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游懷泗、游明胡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一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10月2日將債務人游一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387,5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游懷泗、游明胡等2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
   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
   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
   求撤銷拍定。

附件如附加檔案所載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劉俊佑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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