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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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106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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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106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本案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一、判決主文:
 抾D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佼Q告應返還原告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分期付款利息共計新臺幣5億3,175萬1,777元。
 妎D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爭訟概要:
被告以原告麥寮一廠3座排放管道(P01A、P04A及P05A)及麥寮三廠5座排放管道(PA01、PB01、PC01、PD01及PE01)監測設施軟體紀錄檔產生程式因異動導致該廠監測數據不符合「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規範」規定,不可作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下稱排放量)及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計算之依據,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之排放係數,重新計算監測數據不符規定期間(99年第3季起至102年3月改善完成為止)之排放量及空污費,扣抵原告已申報繳納空污費金額後仍有不足,爰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補繳空污費,而於:ぇ105年5月17日作成府環空二字第1053617363號函(下稱原處分一),命原告於同年7月31日前補繳所屬麥寮三廠99年第4季之空污費新臺幣(下同)1,312萬1,556元;え105年5月20日作成府環空二字第1053617366號函(下稱原處分二),命原告於同年7月31日前補繳所屬麥寮一廠99年第3季至第4季截止之空污費1億4,344萬6,598元;ぉ105年6月6日作成府環空二字第1053619105號函(下稱原處分三)命原告於同年7月31日前補繳所屬麥寮一廠100年第1季至第4季之空污費2億4,817萬4,399元;お105年6月6日作成府環空二字第1053619106號函(下稱原處分四)命原告於同年月31日前補繳所屬麥寮三廠100年第1季至第4季截止,需補繳空污費1億2,230萬3,291元。原告不服原處分一至原處分四,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106年1月11日環署訴字第1050066857號、第1050086995號、第1050086993號訴願決定駁回,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判決理由摘要:
 怑鴔i所屬麥寮一廠系爭3座排放管道99年第3季至100年第4季,及麥寮三廠系爭5座排放管道99年第4季至100年第4季所應繳納之空污費,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推估方式,應依行為時「收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而非同條項第3款「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邡怴u收費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空污費計算應以「監測設施」之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為基準,而非以「連線設施」傳輸每月監測紀錄之月報表數據為基準。
 囧怴u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設置之監測設施及連線設施,其中後階段連線設施若發生故障,並不會一併導致前階段監測設施之監測數據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伬鴔i所屬麥寮一廠系爭3座排放管道於99年7月1日及麥寮三廠系爭5座排放管道於99年12月1日進行「連線設施」程式汰舊換新作業,並未導致其「監測設施」99年第3季至100年第4季之監測數據發生錯誤,另其「連線設施」99年第3季至100年第4季傳輸至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之即時及每日監測數據亦未發生錯誤。
 被告依行為時「收費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排放係數重新計算原告所屬麥寮一廠系爭3座排放管道99年第3季至100年第4季及麥寮三廠系爭5座排放管道99年第4季至100年第4季之排放量及空污費,認扣抵原告已申報繳納空污費金額後仍有不足,而依「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命原告補繳空污費,並不適法。
 З祭蛂G原處分一至四均違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已繳納之空污費及分期付款利息共計5億3,175萬1,777元,亦屬有理由,應准許之。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秋華、陪席法官莊金昌、受命法官陳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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