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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09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安105訴887字第1070100396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8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寶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即具保人)陳寶良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
知領取後,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長 江錫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