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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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列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18號具保人蔡明記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18號具保人蔡明記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列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列95易字第151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151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蔡明記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蔡明通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蔡明記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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