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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04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GANBAATAR GURVANBULAG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GANBAATAR GURVANBULAG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酉106上易2142字第1070406959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6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GANBAATAR GURVANBULAG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60,000元為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等具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GANBAATAR GURVANBULAG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酉股書記官 謝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