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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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GANBAATAR GURVANBULAG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GANBAATAR GURVANBULAG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酉106上易2142字第1070406959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142號案件刑事保證
   金新臺幣6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GANBAATAR GURVANBULAG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60,000元為被告SODTUNGALAG ANKHBAYAR等具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
  GANBAATAR GURVANBULAG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酉股書記官 謝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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