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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04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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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徐國良誹謗臺大醫師陳克誠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徐國良明知名醫陳克誠無遭臺大醫院禁止為病患開刀之事,竟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後某日,以其所使用之「Tony Hsu」臉書帳號網頁,刊登「台大醫院已經正式禁止陳克誠為病患開刀」之貼文,散布不實訊息,毀損陳克誠名譽。
第二審判決認犯罪事證明確,論以散布文字毀謗罪,宣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徐國良上訴第三審,既否認該臉書帳號為其所使用,況亦不致於因此貶損陳克誠名譽。最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無非就事實審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及原審採證認事職權的適法行使,任意指摘,予以駁回。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