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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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7年度停字第23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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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107年度停字第23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
請停止執行事件(107年度停字第23號),審理結果裁定部分准許,部分
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相對人民國106年6月14日黨產處字第106001號處分書關於自社團法
  人中國國民黨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共計新臺幣捌億陸仟肆佰捌拾
  捌萬參仟伍佰伍拾元部分,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84號事件終結確
  定前,停止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概要:
  相對人經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為不
當黨產條例)規定進行聽證後,於106年6月14日作成黨產處字第106001號
處分書(以下稱為原處分),認定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公園段1小段2地
號等458筆「國有特有房屋基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屬聲請人不當取得之
財產,且該土地現均已被徵收或移轉第三人而無法返還予國家,應就聲
請人其他財產追徵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億6,488萬3,550元。聲請人
不服,經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並向本院聲請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
止原處分之執行。
裁定理由要旨:
一、關於確認處分部分:
(一)原處分關於確認系爭土地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此部分確認之效果乃
  在作為原處分下命部分應追徵價額之計算基礎,而原處分嗣後若經
  本案訴訟審認屬違法而判決撤銷確定,該確認效力即予消滅,論理
  上並無不能回復之情形。
(二)對聲請人財產權具實質影響者,要為追徵價額之下命處分部分,原
  處分之確認處分的執行,對聲請人尚無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情
  形,此部分聲請,自難准許。
二、關於下命處分部分:
(一)相對人藉原處分所追徵之價額達8億6千餘萬元,金額頗鉅;且經調
  閱受移送之臺北執行分署執行案卷,原處分已開始執行,並即有進
  入換價程序之可能,堪認行政法院若未於現執行階段介入處理者,
  聲請人遭換價處分之財產將無從或難於回復,而僅得於日後以金錢
  予以賠償。又為避免日後若進行金錢賠償程序時,國家將負擔過重
  的金錢支出並致社會資源的無謂耗費,聲請人主張原處分追徵系爭
  土地價額部分,將致其有難於回復損害之急迫情事,尚可採認。
(二)基於不當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等規定,
  聲請人尚存之現有財產中,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
  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原則上均受不當取得財產之推定,並
  依法禁止處分,已足確保日後若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勝訴後,對於聲
  請人追徵其他財產之效果,亦能避免聲請人有脫產之情形,故縱使
  本件原處分之下命處分部分停止執行,對公益尚無重大影響,故停
  止此部分下命處分之執行。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劉穎怡、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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