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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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總務科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報廢財產乙批標售公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報廢財產乙批標售公告

主旨:公告標售本機關奉准報廢之財產1批,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9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正在本院開標室(五樓大禮堂)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開標室開標。
三、投標方式:
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97年11月26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機關(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聯絡人:總務科方茂焜先生,聯絡電話:04-22600600轉7244)洽詢,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等,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
四、本批標售標的物,將分別於98年11月25、26日下午16至17時開放受理投標廠商參觀。若須於其他時間參觀者,請先電洽聯絡人方茂焜先生安排時間(聯絡電話:04-22600600轉7244)。
五、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星期例假日皆計入)向本機關出納處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六、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即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並應於繳清價款當日起算5日內(星期例假日皆計入)將標的物運離,有關搬運所生之費用皆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七、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八、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機關公告(布)欄張貼者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奉准報廢財產投標須知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詳如附表。
二、本件標售已於98年11月12日在本機關公告(布)欄公告,並訂於同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開標室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開標室開標。
三、本批標售標的物,將分別於98年11月25、26日下午16至17時開放受理投標廠商參觀。若須於其他時間參觀者,請先電洽聯絡人方茂焜先生安排時間(聯絡電話:04-22600600轉7244)。
四、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毛筆、自來水筆、原子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中文大寫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填妥投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公司)應註明法人名稱及登記文件字號,並註明投標人外出時代理收件人姓名住址。
(四)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1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1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人應繳之保證金,限以下列票據繳納: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標價金額之10%。
(二)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局簽發指定本機關為受款人之匯票。
六、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保證金票據及資格證件(以公司行號投標者請附設立登記證明,以自然人投標者請附身分證明文件)妥予密封,以掛號函件於開標前1日寄達本機關政風室收(信封上請註明投標標案之案名)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七、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決標後辦理後續事宜。
八、開標決標:
(一)由本機關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前1小時取出投標函件,於開標時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2保證金金額不足或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六點規定者。
   3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5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定之格式不符者。
   6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書者。
(三)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2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2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九、保證金於開標後,除最高標價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號執據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2人以上共同投標時,得由投標人出具委託書(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1人代表領回。
十、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星期例假日皆計入)向本機關出納處一次繳清(所繳保證金抵繳價款)。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款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所繳之全部保證金:
(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得標人逾期不繳價款者。
十一、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即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得標人並應於繳清價款當日起算5日內(星期例假日皆計入)將標的物運離,有關搬運所生之費用皆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十二、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三、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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