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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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龔信綦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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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龔信綦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龔信綦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958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確定。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龔信綦因沉迷賭博性電玩及線上遊戲、購買彩券,又因失業無固定收入,導致經濟拮据,無法支付已經中風之生母龔O亂、胞兄龔O雲在養護中心之花費,竟於106年5月30日將龔O亂、龔O雲從信展、永虹老人養護中心接回高雄市鳳山區OO路OO之O號之居所,分別基於殺人之犯意,自106年6月2日中午起,不提供龔O亂、龔O雲飲水、食物,導致龔O亂於106年6月6日10時30分許死亡,龔O雲則於同年月9日約4、5時許死亡。上訴人為免犯行被發現,在龔O亂、龔O雲房間內撒上鹽、蘇打粉及樟腦丸掩蓋遺體臭味,另用藍色膠帶將兩間房間之門縫、窗戶與鑰匙孔封死,自己則在家中伴屍並焚香祭拜等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判處其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普通殺人罪刑,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駁回龔信綦之第二審上訴。
三、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原判決依憑龔信綦之自白及案內相關證人、證物等卷證資料而為論斷,認龔信綦先後殺死2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在原審所辯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所為論斷說明,與卷證資料悉無不合。另就量刑部分,審酌上訴人與被害人2人為共同生活的一家人,竟因彼等均中風,身體日漸虛弱,無回復可能,復因自己失業,沉迷賭博性電玩及線上遊戲、購買彩券,致入不敷出,而萌生拒養、殺人犯意,以不提供其等飲食的方式,餓死被害人,犯罪情節重大。惟考量上訴人沒有前科紀錄,並非習於犯罪或冥頑不靈之人;參以被害人家屬龔O惠於第一審表示希望給上訴人機會,審酌上訴人仍有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而認第一審量刑,尚屬妥適。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龔信綦上訴意旨就原審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指摘原判決違法,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
                          法官黃斯偉
                          法官莊松泉
                          法官鄧振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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