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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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院研習邀程明修教授談人事行政訴訟重要爭議問題之分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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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院研習邀程明修教授談人事行政訴訟重要爭議問題之分析新聞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院研習邀程明修教授談人事行政訴訟重要爭議問題之分析新聞稿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日前接續舉辦107年度第5場法官在院研習,邀請東吳大學法學院程明修教授就「人事行政訴訟重要爭議問題之分析」專題演講。本院許金釵院長表示,程教授是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曾任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專門委員,並參與法務部行政程序法、司法院行政訴訟法的研修,為人事行政爭訟實務引進許多學界的看法,學經歷豐富。因此,特別邀請程教授到院講授其多年來深入研究人事行政救濟的心得及觀點,相信必能對到場聆聽的庭長、法官於審理此類案件時有所助益。
 程教授首先特別針對眾所關注的年改案件爭議,探討在行政訴訟階段可能衍生的問題,包含:一、若確信適用法律有合憲性疑慮,考量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時,解析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第572號解釋,就釋憲聲請作業門檻由寬到嚴的見解變化。二、重新審定處分內容的合法性審查方面,重在基礎事實之認定、計算或年資採計是否錯誤。三、關於原授益處分的廢止部分,可能適用的行政程序法規定雖有第123條第1款或第4款,但他認為第1款「法規准許廢止者」之法規應指「舊法」而非「新法」,而適用第4款即應接續討論同法第126條信賴利益損失補償問題。程教授強調信賴保護原則在年改案件的運用,他整理釋字第525號、605號解釋所建構的基礎操作模式並詳細分析。此外,他也介紹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關見解,指出法律的變更屬於立法者的自由,因此信賴保護之重點並不在於舊法所賦予之法律地位「絕對」不可變更,毋寧是在於是否設置有適當之過渡條款,以及著眼於國家財政給付極限,所引發出作為值得保護信賴界限的「可能保留原則」理論,可供借鑑參考。
 程教授認為人事行政訴訟在違憲審查、行政訴訟的發展史上都居於核心地位,他詳細比較德國與我國關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範圍,重點介紹我國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並指出該理論的突破,同時也代表了人事行政訴訟及整體行政訴訟的突破。而其中最核心的概念就是人事行政訴訟中所謂的「行政處分」的定義,這是其他行政訴訟中所不會出現的爭議。他表示在2000年新行政訴訟制度施行前,僅有撤銷訴訟一種訴訟類型的舊制時期,行政行為若被判斷為非行政處分就代表沒有權利救濟機會,造成了對是否為行政處分,放棄行政處分定義的判斷,而是以個案是否有保障需求,反過來解釋行政行為是否行政處分,造成「行政處分相對化」以及「指鹿為馬」(將可能不是行政處分也認為具有處分性格)等扭曲的結果。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立法因受釋字第243號等解釋影響,創設復審及申訴、再申訴之二元救濟體系,因該法第84條未準用第72條之規定,導致實務上出現不服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的見解。此時基於保障的需求,又只好指鹿為馬,放大解釋本質應屬行政契約或事實行為者為該第25條規定的行政處分,以求能循復審途徑以進入行政訴訟,造成如上所述行政處分相對化的扭曲結果。此外,由於性平三法在救濟管道立法上的缺漏,故保訓會函釋將公務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認定結果,納入復審範圍,並得提起行政訴訟,反觀行為人因性騷擾而遭受記過處分,卻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輕重顯然失衡。程老師認為在新制實施之後,訴訟種類增加,行政處分只是提起某一些類型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理應回歸立法定義的行政處分。
 程教授透過其豐厚的學養與實務經驗,以公法理論為基礎,詳盡剖析、整理實務見解,提出不同面向的思考點,帶給與會人員不同面向的思維,本次研習課程,也在與會者熱烈討論中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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