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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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有關康世雄等與柏美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本院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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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康世雄等與柏美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本院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有關康世雄等與柏美公司間請求協同辦理變更登記再審之訴(106年度重更一字第1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本院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一、本院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受理系爭再審事件,迄至107年5月18日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終結程序為止,柏美公司之負責人均是蔣炳正(後於107年7月5日始變更為周杉益),其在訴訟中雖委任葉瑞祺為訴訟代理人,但蔣炳正為法定代理人,依法本有進行訴訟及和解權限。
二、蔣炳正於言詞辯論前幾日,向本院提出自白狀,表示系爭房產確為對造所有,願返還予對造。本院曾於言詞辯論期日提示請兩造表示意見,柏美公司訴訟代理人僅表示不知此事,本院於辯論後認有了解必要乃再開辯論,並通知兩造到場,兩造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前皆有來電確認開庭時間及法庭庭別。於再開之期日,柏美公司由負責人蔣炳正親自到場,並於期日與對造成立訴訟上和解,本院所進行之程序並無違法。
三、系爭再審事件程序進行中,兩造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未曾主張蔣炳正僅為「人頭負責人」,亦無通知故漏訴訟代理人之事。至於柏美公司主張和解無效,聲請續行審理雖提出「蔣炳正辭職書」及「經濟部負責人變更登記證明」等文件,惟其變更登記是在前開和解成立後始完成,非本院在系爭再審事件所能審酌。另柏美公司主張和解無效,聲請續行審理部分,本院已為裁定,柏美公司亦提起抗告,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並無拒絕審理之情事。
四、法治時報107年9月18日「高院女法官 偷偷介入都更」報導稱︰「本院傳喚故漏訴訟代理人,蔣炳正明白表示他是人頭,偷偷地介入都市更新,應繼續審理,蠻橫不接受」,均顯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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