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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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告
股別:潛股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3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周順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周順卿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楊雅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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