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7.09.19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告
股別:潛股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案號:106年上
訴字第14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3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周順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周順卿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
及其利息歸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楊雅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