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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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557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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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557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557號新聞稿
一、關於刑度部分:
  江文登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共七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二、關於犯罪事實:
  江文登自民國99年起,先後擔任雲林縣議會第17、18屆議員迄今;李明郎、江伯寬則係江文登先後向雲林縣議會登記之公費助理。江文登當選議員後,依照相關規定,關於地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因而要求每位議員須填具相關名冊,載明公費助理之年籍資料、遴/ 聘用日期、金額及撥款帳戶(或檢附存摺影本),再提報予議會,俾由議會將助理補助費直接撥付至助理本人帳戶。江文登未依照上開規定填登,且明知李明郎(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04 年3 月31日止)、江伯寬(自100 年10月1 日起迄今)均未實際擔任江文登之助理並支領薪資,江文登竟填載李明郎及江伯寬之相關資料送至雲林縣議會行政組,而申領公費助理費用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勞金)。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之雲林縣議會行政組人員、辦理會計及出納業務之不知情承辦公務員為形式之審查後,認江文登確實依上開遴/ 聘用助理人員(表)之薪資僱用李明郎、江伯寬為公費助理,而將其等虛偽支領公費助理薪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雲林縣議會(議員)「議員助理」員工薪資清冊等文書。
三、為何沒有認定是貪污治罪條例:
  本案最初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是以貪污治罪條例移送被告,但經檢察官偵辦後,依據卷內證據認為被告每月支付給助理之薪資,實際上已超過每月向議會請領之公費助理薪資,應認被告向議會虛偽申報李明郎、江柏寬為有給職之公費助理,而向議會請領公費助理薪資之行為,並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所以檢察官也才改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本院也認為符合此罪要件。
四、量刑上考量的點有哪些:
1、被告作為雲林縣縣議員,不否認具有服務鄉民的熱忱,實際上政治參與,近年來有不同的風貌,隨著網路上眾多新媒體、臉書平台及自媒體的興起,參與並議論政治乍看門檻降低,但如果要要更進一步瞭解各項議案脈絡、監督行政部門,恐怕不是專職的政治從業者是沒辦法勝任,無論從最高層級的立法院到基層的鄉民代表,其實都是如此,但也因為民眾對於政治人物的期待,是包羅萬象的選民服務、紅白場現身致意,政治人物也在習慣每天應付這樣的要求,久而久之,反而真正核心的問政事項則被擱置或沒有放在第一順位,這不免本末倒置,尤其擔任公職,本來就還會有其他行政事項需要熟悉,各種細瑣規定都要花時間、精神去瞭解,而不是自以為是,想當然爾這樣去做,這樣態度上不僅過於輕率,更可能會讓自己陷入刑罰困境,本案情形不正是血淋淋的案例。
2、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犯行均坦白承認,而考慮被告過去表現良好,也是對刑罰嚴峻有所警惕,不然被告在年紀近50歲下,也不會只有因為本案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另被告表示參與政治活動下,其實一天到晚是沒有特別休息的時間,隨時都要應付選民的各項要求,不過這幾乎就是政治活動的日常,而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情節並非重大,產生登載不實的金額部分帳面上共計235000元,然而依據卷內證據顯示,被告所支出的助理費用實際上也超過這些金額作為量刑上的考量。
3、定刑上本來就不是一直往上加,而是要看行為種類、行為間的關連、和是否確實具有反覆特性,本案被告就是弄錯填載助理行政上的事項,所以一直用李明郎、江伯寬來申報助理費,所以對於總共7次的同樣性質犯罪行為,在刑罰邊際效應遞減下,法官只定10月有期徒刑(各罪均少於6月,所以可易科罰金)。
4、給予緩刑的原因也是在於被告都坦承,犯錯的人還是要有重新來過的機會,況且本案是不懂議會行政手續下才導致,另外還是考慮被告的身分地位,給予20萬的公益捐作為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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