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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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2次民事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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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第2次民事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11日(星期二)與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共同舉辦107年度第2次民事學術研討會,邀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陳聰富教授、政治大學法學院許政賢教授擔任報告人;最高法院魏大喨法官、吳青蓉法官擔任與談人。鄭院長及詹森林大法官分別擔任二場次之主持人。
  鄭院長致詞時表示:法官應依法裁判,裁判應具備妥當性及普遍性。就涉及之種種因素,不但須進行綜合考察判斷,採取最適宜之解決方案,以求公平結果,法則亦被要求可以一致適用於其他案例,這是司法公信的根本。抽象規範在相似具體案例運作,大致可以完成公平審判的目的;但無可避免,某些逸出立法者所預見,或因法規範間之衝突,不僅發生違反原來追求之公平正義,且與法感情背離之現象,有待以法學方法尋求個案正義實現,期望可以妥當公允,完成規範之缺塊補遺,並可被普遍一致地適用。如此之法續造工作,絕對是審判者應為及衷心樂為之司法志業。
  研討會第一場主題為「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及相關法律問題」,報告人陳聰富教授從消滅時效起算點究採主觀說或客觀說之爭論出發,進而論述「請求權可行使時」之認定,就學說及實務上較有爭執之消費借貸契約之返還請求權、委任契約之交付請求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代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之問題,舉最高法院決議及相關判決,闡述實務見解及學說上之爭議,並提出其個人看法。此外,關於時效障礙事由,我國現行民法僅有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二類,並無時效停止及協商制度之規定,陳教授除說明目前實務上之作法,並整理及歸納我國現行法及修正草案與德日新舊法、PECL(歐洲契約法原則)上各類時效障礙事由之異同之處。最後,針對實務上承攬契約中,依情事變更原則所生之增減給付請求權除斥期間之爭議,陳教授認為承攬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起訴請求增加給付之判決,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之行使,除斥期間應比照原來承攬報酬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期間,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日起算2年。與談人吳青蓉法官則認為學說及實務上就「何謂請求權可行使時」,向有主觀判斷基準說及客觀判斷基準說之爭,雖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客觀判斷基準說,惟學者就認定消滅時效期間起算點之爭議仍有討論,因此吳法官藉由整理、回顧實務上不同個案之判決,進而就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做進一步的探討,其認為相較德國債法及日本民法已陸續就消滅時效制度進行修法,我國民法消滅時效主要的條文已數十年未予修正,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最後,吳法官提出實務上一審法院近十年來各字別事件中,當事人為時效抗辯之統計,基於罹於長期時效而受敗訴判決之比例不高,代表人民法意識已有提升,不會輕易讓權利睡著;此外,當初設計短期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證據保存不易,惟目前卷證均已數位化,證據保存不易之考量已大幅降低,因此如何在權利人與義務人間就時效問題求取平衡,將來修法時應予考量。
  第二場次主題為「第三人損害之補償」,報告人許政賢教授提及第三人損害補償源於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致實際被害人與請求權人分屬不同人,形成損害之偶然偏移,基於衡平理念或誠信原則,為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實務及學理上乃創設第三人補償之觀念。惟無論在德國或我國法上,均無制訂法上之明文,而屬民法上之法律漏洞,相關發展雖已逾一個半世紀,但學說上仍有爭議。因第三人補償在德國經由裁判與學說之多年發展,逐漸在損害賠償法上承認其地位,故許教授從與第三人補償觀念相關之「債權人利益理論」切入,說明德國法上第三人損害補償之構成要件,並舉例說明第三人損害補償之5種類型。其認為第三人補償之案例在我國實務上較為罕見,將來若出現類似案例,經考量當事人及第三人之利益狀態,應先排除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商品製造人責任、買賣或轉讓連鎖、不當得利及不真正連帶債務等與第三人補償類似之制度,並參酌德國法上第三人補償構成要件、案例類型及法律效果等相關理論加以判斷。與談人魏大喨法官則從損害賠償原理出發,並從德日兩國損害賠償之立法例作切入,說明因損害有外延擴張性,故採全部賠償主義之德國,於損害賠償法藉由債權人利益理論、相當因果關係,去合理界定損害賠償範圍,並由法官造法創造第三人損害求償制度,解決有請求權人未受損害、受有損害者無請求權之損害填補公平需求。並介紹全部損害賠償主義之基本原則、第三人損害求償之理論構築,並以日本損害賠償原理作比較。魏法官認為,我國損害賠償法採全部賠償主義之立法例,但不排除有由法官創造第三人損害求償制度之需求,然如能透過現行契約法、侵權行為法損害賠償法規範解釋方式,使第三人損害獲得賠償,達成損害填補之目的時,應先尋求規範解釋。因此,魏法官針對第三人損害求償問題,提出3種可能途徑,並主張第三人損害求償,可藉由民法第213條之規範解釋完成損害填補目的。
  在報告人及與談人分別為精闢之論述與解析後,綜合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紛紛踴躍提出各自理念與觀點,報告人及與談人均予以詳細回應,在意見充分溝通、熱烈討論下,圓滿結束本次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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