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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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370號呂軍億殺人未遂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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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3370號呂軍億殺人未遂等罪案件新聞稿

呂軍億偷軍刀又侵入總統府並砍殺憲兵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呂軍億係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上午,先以鐵鎚敲破國軍歷史文物館玻璃櫥櫃,竊得過去用供「南京大屠殺」的日本軍刀後,攜往總統府後門,翻牆侵入,遭憲兵周O鋐吹哨喝止驅趕,竟持該刀朝周員頭、頸等處揮砍,致其受右頸深層撕裂傷、右肩、左臉外耳處撕裂傷,嗣經聞聲趕至人員,合力壓制逮捕。
第二審判決認犯罪事證明確,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尚同時觸犯毀損輕罪)及殺人未遂罪(尚同時觸犯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侵入、妨害公務等輕罪),分處有期徒刑8月及6年6月。
呂軍億上訴第三審,仍主張其僅意在傷害,無殺人惡意,且法院量刑過重。最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殺人未遂罪部分,無非就事實審判決適法論斷及刑罰裁量事項,任意指摘,其餘各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均予駁回。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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