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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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辜仲諒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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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辜仲諒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號案件新聞稿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辜仲諒部分,及關於張明田、林祥曦、鄧彥敦有罪部分均撤銷。
辜仲諒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其他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及相對委託部分均無罪。
張明田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林祥曦犯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鄧彥敦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參與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不予沒收、追徵。
貳、詳見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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