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95、97點次後續行動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95、97點次後續行動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兒童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第95、97點次後續行動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

  我國於105年11月17日提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並於106年11月20日至24日辦理國際審查會議完竣,國際審查委員共提出98點結論性意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落實及管考規劃流程」,司法院於107年9月6日就權責主辦之第95及97點次,召開後續行動回應表初稿審查會議,由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靜慧主持,會中達成此二點次結論性意見均與第96點次(關於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虞犯少年及未滿14歲之觸法兒少)關聯,應參照第96點次,增列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社會及家庭署)、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為權責機關之共識;司法院並將參考與會人員意見,修正行動回應表初稿。

  第95點意見主要與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虞犯制度、處理低於刑事責任能力兒少及法律扶助有關,第97點意見則建議研討引進修復式司法措施及審前轉向措施的可能性。桃園市兒少代表王逸聖、臺北市兒少代表朱健新、臺南市兒少代表許竣翔、財團法人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李主任宏文、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黃專員慈忻、臺灣婦少權益關懷協會梁理事長美慧、臺中地院施庭長慶鴻及臺南地院謝庭長瑞龍等,提出應依照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揭示的不歧視原則,及參訪美國所見自立方案(含資源整合中心、集合式宿舍等),行政院建構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應納入司法處遇兒少,培力照顧者缺位或失功能的孩子,給予多元處遇措施及資源,建構審前轉向機制及合作的實務經驗,並於回應表中明確列出廢除虞犯制度之目標及行動方案時程等意見。

  與會學者專家李茂生教授、蔡坤湖法官、李正紀法官原則上均贊同兒童觸法事件應回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並建議司法院加強說明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及目的、納入處理12歲以上至未滿14歲少年觸法行為之緣由,且係以需保護性為要件,避免少年事件之處理趨向刑法化;另屬兒童權利公約簽約國之日、韓亦有處理虞犯問題,並均有轉向及行政先行制度;修復式正義目前則非世界各國少年制度之主流,我國並有協商式審理制度可資運用等意旨。周愫嫻教授表示應以福利為原則,司法為例外,福利優先須有資源及人力之配套,如要廢除應有過渡期;賴月蜜副教授認為國家親權如何承接家庭失能的孩子,應有跨領域的合作,於行政補救措施未到位前,是否立即廢除虞犯制度,應謹慎為之;賴芳玉律師認為應以解決問題為取向,自家庭的狀態思考少年及家事問題,解決少年的家庭困境,採統觀型的觀點為跨專業整合,並可參考家事事件程序監理人制度,強化強制輔佐之媒合及轉介。

  謝廳長表示,妥善建置兒少社會安全網,關乎國家的永續發展,應本於兒少福利及權益的考量,重視司法最後手段性原則,透過國家機關行政協力及社會福利的共同參與,逐步達成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的保護模式,此亦為與會者凝聚的共識;會中所提意見,並將做為修正第95、97點次結論性意見行動回應表的參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