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量刑審酌事項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召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量刑審酌事項會議」新聞稿

  為使法官於審理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時,量刑更為妥適,司法院於9月7日召開「洗錢防制法第14條量刑審酌事項會議」,由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邀集審、檢、辯、學及相關政府部門代表,針對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案件舉辦焦點團體會議,檢視實務量刑情形,並討論臚列具有重要性之量刑因子。
  與會成員政治大學李聖傑教授、最高法院王國棟法官、臺灣高等法院黃雅君法官、臺北地方法院李殷君庭長、胡宗淦審判長、法官協會吳承學法官、法務部林芝郁檢察官、高等檢察署李嘉明檢察官、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楊志強諮議、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高子雯調查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莊秀媛副局長、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賴彌鼎律師、台北律師公會蔡嘉政律師等人,分別自不同的專業角度提供意見。
  今年11月初,我國即將進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相關政府單位與民間組織均致力於提升我國防制洗錢資恐之認知與能力。依104年至107年上半年司法統計資料,104年各級法院判決之洗錢案件僅28罪次,至107年上半年各級法院判決之洗錢案件已累計85罪次。在洗錢案件逐年增加之趨勢下,增進法官對於洗錢案件量刑因子之掌握,即為當前重要課題。
  洗錢防制法自105年底修正施行後,保護法益從國家追訴犯罪之層面擴及金融秩序之維護,隨著保護法益之堆疊,法定刑的上限亦由五年提升至七年有期徒刑。與會人員針對洗錢案件之犯罪手段深入討論後,建議此類案件量刑時,對於跨境洗錢、透過多層次複雜之轉帳交易手法、利用空殼公司、虛擬貨幣、古董及藝術品等價值難以估算之物品進行洗錢者,或以信託方式等具有高度隱密性之犯罪手段遂行洗錢犯罪者,宜列為從重量刑之因子。至於行為人因親友人情所託,且本身並未獲取或僅獲取微薄利益之情形,則宜列為從輕量刑之因子。此外,與會人員亦逐項討論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審酌事項,以俾提供更完整之量刑面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不僅在保護國家對於特定犯罪之追訴處罰及金融秩序之維護,防制洗錢之成效亦影響國內資金匯出、匯入及國人赴海外投資之審查。為使法官在審理相關洗錢案件時,量刑更趨公平及妥適,經由罰當其責,並適切發揮刑罰之功能,本院將彙整焦點團體之意見,製作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以供法官參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