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7.09.06
發布單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東院義刑禮76訴1字第107001634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柯美鈴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
人柯美鈴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三、本院107年1月5日東院義刑禮76訴1字第1070000332號
公告,因該公告將應受發還人誤繕為柯美玲,故該公
告一併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禮股書記官 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