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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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東院義刑禮76訴1字第107001634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柯美鈴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
     人柯美鈴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
     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三、本院107年1月5日東院義刑禮76訴1字第1070000332號
     公告,因該公告將應受發還人誤繕為柯美玲,故該公
     告一併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禮股書記官  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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