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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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公示催告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

公示催告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黃南興  住嘉義縣六腳鄉蒜頭村187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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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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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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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柏文化事│臺灣銀行嘉│107年8月31日 │21,121元   │AK9044979 │受款人:黃│
│  │業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南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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