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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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民航局臺北航空站航務組組員鄭敢等人貪污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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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民航局臺北航空站航務組組員鄭敢等人貪污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鄭敢等人貪污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5 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167號判決駁回鄭敢、吳武郎及檢察官之上訴,而告確定。
貳、事實摘要:
 一、賓○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正宗及聯○公司實際負責人侯由坤、李秉緯、忻鴻榮(承攬合夥人)等人,分別與臺北市中山區莊敬里住戶林○春等29人、大佳里住戶黃○選等54人協議,各由賓○公司、聯○公司代辦申請噪音補助款,以虛報施工費方式,向臺北航空站詐領噪音補助款,莊敬里每戶可分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大佳里每戶可分得現金1 至3萬元或裝設非補助項目之冷氣機。賓○、聯○公司實際並未施工或施工數量不足,為通過完工檢查,黃正宗、侯由坤、李秉緯、忻鴻榮等人分別以莊敬里每戶3 千元、大佳里每戶2千元行賄,而交付賄款計8 萬7 千元、10萬8 千元予鄭敢。鄭敢因而在工作檢查記錄表上登載不實之檢查情形,致臺北航空站陷於錯誤,同意補助莊敬里29戶、大佳里54戶之噪音補助款計433萬222 元、226 萬6,530 元。
二、鄭敢係民航局臺北航空站航務組組員,並為航空噪音改善執  行小組技術幹事成員,其對檢查完工之職務上行為,於91年  至95年間,分別向承攬松山機場周圍地區住戶噪音防制工程之賓○等7家公司負責人或辦理完工檢查人員,索取每戶2千至3 千元之賄款,合計收受賄款369 萬2 千元。
三、吳武郎係臺北市中山區下埤里里長,其對協助申請噪音補助之職務上行為,於91年至94年間,分別向賓○等4 家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要求每件工程以2 千元計算之「蓋章費」,合計收受賄款14萬4 千元。
四、檢察官起訴黃正宗、李秉緯、侯由坤、忻鴻榮、莊尉、林志熙、陳志鑫、陳家奇、孫德逵、王郁雄等施工廠商向孫偉德、劉麗玉、官大熾、黃柏鈞、江南生、呂城璋等建築師及鄭忠松(向建築師曹○勝借牌)借牌,以每戶1 千至3 千元不等之代價,在相關會勘記錄暨經費補助複審表、工作檢查記錄表、設計監造費用收據(會計憑證)蓋用建築師之印章,向臺北航空站詐得每戶設計監造費用6,818元。
叁、二審判決情形:
   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一、鄭敢部分,改判仍論處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2罪刑(分別處有期徒刑4年、3 年),均宣告禠奪公權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5 年。
二、吳武郎部分,改判仍論處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處有期徒刑2 年),及宣告禠奪公權、沒收等。
三、黃正宗、李秉緯、侯由坤、忻鴻榮部分,改判仍論處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7 月),及附條件之緩刑宣告,並就其等被訴詐欺設計監造費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未就其等共同連續犯交付賄賂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四、莊尉、林志熙、陳志鑫、陳家奇、孫德逵、王郁雄、孫偉德、劉麗玉、官大熾、黃柏鈞、江南生、呂城璋、鄭忠松被訴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改判諭知無罪。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檢察官及鄭敢、吳武郎上訴僅是對原審採證認事、其他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原判決已說明及於判決無影響之事項,任意指摘。應認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
二、莊尉等13人被訴詐欺取財罪經諭知無罪、黃正宗等4 人經論處其等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刑及被訴詐欺設計監造費用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朱貴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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