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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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7年度全字第50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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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107年度全字第50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與相對人教育部間聲請假處分事件
(107年度全字第50號),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概要:
   聲請人係於民國49年2月17日,由方師鐸等人共同捐助,以推行國
語教育為目的,而完成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並訂有「財團法人國語日
報社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其後聲請人107年2月12日第19屆第6
次臨時董事會,選舉蔣竹君等17人當選第20屆董事。聲請人107年3月5日
第20屆第1次董事會,選舉並決議蔣竹君等11人當選第20屆常務董事、蔣
竹君當選第20屆董事長(與第19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下合稱為
系爭會議紀錄)。嗣聲請人將系爭會議紀錄送請相對人核備,經相對人
作成原處分1及原處分2,以聲請人未依民法第32條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監督要點)第10點第2項規定,且
未依相對人函文規定修正系爭章程,爰不予同意變更。聲請人不服原處
分1及原處分2,提起訴願,並向本院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聲
明:茈位聲明:相對人於聲請人就系爭會議紀錄不予核備案之行政爭
訟結果確定前,由本院作成暫予核備系爭會議紀錄之裁定。珜あ嚌n明
:相對人於聲請人就系爭會議紀錄不予核備案之之行政爭訟結果確定前
,由本院命相對人作成暫予核備系爭會議紀錄之行政處分。
理由要旨:
 攽n請人未由合法之代表人為本件聲請:
 茠k人之董事是否可代表法人,應依其章程規定。而系爭章程第9條第
  2項第3款及第10條已規定,聲請人之代表人為董事長,且董事長及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應經相對人准許,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則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2.依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資料顯示,聲請人之代表人為林昭賢,並
  非蔣竹君,雖聲請人將蔣竹君當選第20屆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
  之系爭會議紀錄,送請相對人核備,惟未經相對人准許,且蔣竹君
  亦非由常務董事互推代理董事長林昭賢執行職務,是依民法第27條
  、監督要點第9點第4款,暨系爭章程第9條第2項第3款及第10條等規
  定,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蔣竹君自非其合法代表人。
 3.聲請人逕以蔣竹君為其代表人而委任律師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定
  暫時狀態處分狀」列載「代表人蔣竹君」,顯屬未經合法之代表人
  聲請假處分。經本院裁定命具狀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或
  管理權之證明文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佹a認聲請人係由合法之代表人為本件聲請,然基於下列理由,本
  院仍認本件假處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蚚鰫韞位聲明部分:
  按權力分立為法治國原則之重要核心事項,除非在立法形成過程中
  ,經由制定法之規範,司法機關始有介入行政機關為行政作為之空
  間,然依前述本案情節及相關法規,並無經由司法機關以裁定作成
  暫予核備聲請人系爭會議紀錄之申請的規範,從而基於權力分立之
  法治國原則,避免該憲法原則遭結構性之破壞,聲請人所為之先位
  聲明部分,本院無由准許。
 疰鰫馧あ嚌n明部分:
  聲請人登記之代表人即董事長林昭賢,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
  系爭章程第10條規定,可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聲請人亦得
  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為其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
  職權,以免董事全體不能行使職權而致聲請人有受損害之虞,然聲
  請人卻於上開解除董事職務等事件尚未確定前,執意於107年2月12
  日、同年3月5日分別召開第19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第20屆第1次董
  事會,選舉並決議第20屆董事、常務董事及董事長,則其主張將面
  臨之損害,應為聲請人所能預料而原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
  言;且此亦為聲請人預估其可能造成經營上之損害,並不足認係因
  本件公法上爭執之法律關係將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淑婷、法官林麗真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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