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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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11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6596號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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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11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6596號強制執行事件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511號、107年度司執字第3659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7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就債務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所有之臺南市黨部、新營區黨部坐落建物及土地等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本院說明如下:
一、執行程序簡要說明:
(一)本件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債權人郭卜瑄等305位黨工對債務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聲請給付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強制執行,於107年3月31日囑託本院執行國民黨所有位於本院轄區內的財產,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於同年4月20日將該署所辦理債權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移送之強制執行事件,移由本院合併辦理(執行債權、金額詳後述二)。
(二)本院民事執行處收案後,於同年4月11日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嗣於同年5月23日完成現場查封、指界、調查現況等程序。查封之後,依照鑑定人選任輪次表選任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估執行標的物之價格,並在估價師估價完畢後,將估價報告書副本寄給債權人、債務人表示意見,雙方對估價金額均無意見,本院民事執行處即參考估價報告書估算的房地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底價(執行標的物明細、第一次拍賣底價詳後述三)。
(三)本件於107年9月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開標結果如下:甲標台南市黨部房地、乙標新營區黨部房地,均無人投標,債權人亦未到場聲明承受。第一次拍賣程序終結,本院將擇期進行第二次拍賣。  
二、聲請執行之債權及金額:
(一)債權人為郭卜瑄等305名黨工,執行債權包括工資、退休金、獎金、資遣費等, 總計約5億9443萬元。嗣債權人於107年8月20日陳報,目前執行債權人現為郭卜瑄等304名黨工,債權金額為5億5312萬9056元。
(二)債權人為黨產會移送行政執行之債權,為追徵債務人(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價額,金額約8億6481萬元。
(三)上述(一)(二)項債權均為普通債權,並無優先受償權利,故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係依債權比例分配受償。
三、執行標的物及第一次拍賣底價(分甲、乙標):
(一)甲標:台南市中西區中正路23號建物1筆、同區孔廟段309、310、311、313、314、315地號土地6筆(即台南市黨部房地),底價為1億3168萬元。
(二)乙標:台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4號建物1筆、同區忠政段483地號土地1筆(即新營區黨部房地),底價為1億4185萬元。
四、其他說明:
(一)不動產現況部分:
  執行標的之土地中,有部分土地上坐落台南市黨部、新營區黨部建物,有部分作為人行道或防火巷等公共用途使用。其中台南市黨部建物靠近忠義路側的停車空間(現放置「慰安婦銅像」處)出租給第三人承嶸企業社使用,另外台南市黨部建物內有部分辦公室出借或出租給國民黨籍民意代表使用。其中新營區黨部建物內也有部分辦公室出借或出租給大台南婦女會及國民黨籍民意代表使用。前述供公眾使用、或出租、或出借部分因不在國民黨占有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後不點交。所以兩棟建物的拍賣公告中,點交情形均記載為: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使用情形欄最末段則註明:拍定後除前述出租、出借及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未出租、出借及非公眾使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二)關於107年8月14日揭幕的「慰安婦銅像」及背景看板,是在查封後才設置,據新聞媒體報導,銅像及看板是由「台南市慰安婦人權平等促進協會」設置,截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述銅像及看板,此慰安婦銅像及看板並非本院拍賣標的物,但因坐落在第三人承嶸企業社向國民黨承租土地上,所以,此部分土地拍定後不予點交。至於拍定人得否本於所有權請求排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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