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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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就本(20)日某法官投書某報,指摘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行政干涉審判之疑乙事,予以說明。

就本(20)日某法官投書某報,指摘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行政干涉審判之疑乙事,予以說明。

就本(20)日某法官投書某報,指摘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行政干涉審判之疑乙事,茲說明如下:
一、本件分案、併案過程完全依照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規定辦理,該要點係針對尚未繫屬法院之將來可能受理案件,為分案、併案、折抵、改分、停分等相關分配事務,所為一般概括、衡平、抽象之規定,並不偏執或獨重於某一特定之法官,且無不明確之情形,該項規定自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被告陳水扁曾多次主張本院上開分案要點及併案程序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而提起抗告,均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參照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57號、98年度抗字第134號、98年度抗字第204號裁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亦做出上開分案要點及併案程序並無違憲之解釋。
二、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十點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本件後案法官先要求依本院後案併前案之規定,併入前案審理,因前案法官不同意,後案之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及陪席法官林柏泓等三人遂共同主動簽請審核小組議決是否同意依本院後案併前案之規定,將後案併予前案審理。審核小組參酌本院歷年來之慣例、訴訟經濟(國務機要費已審理2年,開庭43次)及避免裁判歧異,乃依規定同意後案全部併予前案辦理。
三、至於質疑後案法官可能遭受不當行政壓力而被動「上簽」部分:
依合議庭法官之人格特質、歷練、對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精神之堅持,若非其等主動簽請後案併前案,無人能強迫其做出違反其意願之行為。外界諸多訛傳,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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