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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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標  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澄字第3517號粘峻碩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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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澄字第3517號粘峻碩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偵辦陳建國竊盜案件涉有違失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粘峻碩偵辦陳建國涉嫌在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時,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草率移送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陳建國經起訴,因感冤屈難伸自殺身亡,案經監察院提案彈劾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今(17)日判決被付懲戒人粘峻碩「休職,期間壹年」之懲戒處分。
  本件已於民國107年8月29 日上午11時宣判,茲將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71號)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粘峻碩休職,期間壹年。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粘峻碩於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期間,負責偵辦陳建國竊盜案件,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輕率將陳建國依竊盜罪嫌陳報板橋分局移送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陳建國經起訴後,因感冤屈難伸自殺身亡。被付懲戒人偵辦該案涉有下列違失,經監察院依法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一)警詢時先入為主,不當認定竊嫌為陳建國。
(二)未提示竊嫌棄置贓物翻拍照片予陳建國辨認,且於照片說明欄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所無之內容。
(三)起獲疑似失竊遊戲光碟包裝空盒,未依法扣押及製作勘驗筆錄,亦未依規定保管存放。
(四)未深入查證陳建國所提統一超商發票之不在場證明,且未將該發票附卷隨案移送,復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
(五)隨案移送的翻拍照片,有三分之一高達6張照片錯植時間,形式上使人誤認陳建國並無不在場證明,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虞。
(六)未將全家便利商店失竊時之監視錄影畫面隨案檢送,經檢方二次稽催,方才補送。
(七)案發時全家便利商店及攸關案情研判之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未全部妥適保全隨案移送。
三、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同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規定。其於陳建國堅決否認犯行,提出發票不在場證明並會同調閱監視影像之情況下,未能秉持客觀中正立場,摒除成見,審慎探究案情,勤勉細心查證,致疏未察覺陳建國與竊嫌之影像特徵有異及2張發票時間僅相差3秒,被害人指訴之正確性顯有疑問,復未將陳建國所提發票附卷及將其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輕忽被告權益及對被告有利之情形;且草率製作隨案移送的翻拍照片致多張錯植時間,甚至逕行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所無之內容作為涉案證據,形成陳建國無不在場證明及疑似棄置贓物的假象,強化其涉嫌程度,不僅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虞,更損及民眾對警方辦案之信任,違失情節重大,嗣又衍生陳建國自殺身亡之不幸事件,損及司法公正形象及警察良好信譽,情節非輕,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初任警職僅二年餘,服務期間工作表現尚佳,而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歷歷,陳建國復將警員所問「下午23時」誤為「下午2、3時」,致未能立即澄清事實真相,影響被付懲戒人之辦案心態與思維判斷,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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