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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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案件判決事實理由摘要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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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殺人案件判決事實理由摘要新聞稿

本院審理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被告林彥廷殺人案件,茲對今日判決結果說明如下:
壹、主文
林彥廷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貳、事實摘要
  被告林彥廷與被害人林純如間係具血緣之兄妹關係,因被害人自小罹患思覺失調症且精神病症狀明顯,自民國82年母親過世後,即由被告及其妻2人加以照顧,平日係由被告之妻負責賺錢養家,被告則專職在家中照顧被害人生活起居及就醫治療等事務,持續照顧至本件案發時已有20餘年,被告因此身心負荷甚鉅。
  被害人於106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突然感覺胸部疼痛,獨自前往其住處診所就醫,經醫師檢查後發現其已罹患末期乳癌,遂聯絡被害人家屬儘速轉診就醫治療,被告聞訊後旋即前往診所將被害人帶回,返家過程到住家一樓騎樓處,被害人仍爭吵不止,不願配合到轉診醫院就醫,被告見被害人持續吵鬧不休,深感被害人所罹患之思覺失調症及末期乳癌均難以治癒,且其因長期照顧被害人而身心俱疲不堪負荷,又未察覺其自身亦是思覺失調症而受到幻聽影響,一時情緒失控竟想幫被害人解脫,遂萌生殺人犯意,進入住處拿取菜刀返回騎樓,以左手抓住被害人頭髮,右手則持菜刀朝被害人後頸部砍下,復以切割被害人頸部方式切斷其頭顱,再將被害人頭顱丟棄於地,返回住處5樓房間內等待警方前來,之後方下樓接受逮捕,並交出其妻所有之行兇菜刀1把。
參、認定犯罪之理由摘要
一、被告林彥廷對其殺人犯行坦承不諱。
二、被告林彥廷在訴訟過程中雖主張其與被害人間無血緣關係,且否認自己有精神方面疾病云云。但經醫療機關鑑定後發現,被告實際上長期以來已罹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有妄想及幻聽之症狀,影響其對現實之認知及判斷能力;另經調閱被告於案發後就診之病歷資料,得見被告於本件案發前確實已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復經鑑定醫師及被告之妻到庭作證後,認定被告為本件犯行當下,係因為受到思覺失調症的幻聽影響,向其指示「上帝要求他去砍被害人之頸部第幾節處」,導致被告選擇以切斷頭顱之方式殺害被害人,故其於行為當時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已達到顯著降低之程度。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本院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之兄長,竟剝奪被害人寶貴之生命,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自身亦為長年思覺失調症患者,卻未被家人發覺得以接受治療,又長期照顧患有思覺失調症之被害人,付出甚多以致身心負荷沈重;案發當時為求治療被害人之末期乳癌,卻遭被害人拒絕配合就醫以致情緒失控,又受自身幻聽症狀影響致犯本案,衡酌其所受刺激、犯案動機、行為背景、情狀,應有可憫;又被告犯後主動接受警方逮捕,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是本案因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第59條二種刑罰減輕事由,經遞減其刑後,在法定刑度範圍內,量處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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