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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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媒體報載防逃機制澄清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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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載防逃機制澄清之新聞稿

就媒體載「一年落跑逾千名重刑犯 司法院防逃喊假的」之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針對刑事訴訟法之防逃機制,主張要求遭判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之被告到庭聆聽宣判,宣判時將隨即啟動羈押審查程序,但本院最後送出之修法草案,卻與現制幾乎沒有差別,一切又回到原點,推動修法不夠積極,重罪羈押改革最後可能淪為口號,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之期待云云。
  按於刑事審判程序中,被告基本人權之維護及防止被告逃逸以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乃居於互相對立之兩項法律原則,而重罪並非羈押之單一要件,亦據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665號解釋。因此,司改國是會議並未決議重罪即應予羈押,合先敘明。
  依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決議:「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兼顧國際公約之內涵、被告權益與防逃效果,研議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二、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外交、引渡與司法互助之困難,建請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以免被告逃亡。」本院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106年10月11日第164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會銜行政院完竣,業於107年3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該修正條文針對防逃機制部分,於偵查階段,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一定之羈押替代處分,且於情事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之(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於審判階段,法院宣示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重新審查被告有無羈押或為其他適當替代處分之必要,以防杜被告逃匿規避刑責(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二條)。於執行階段,則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修正條文第四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六十九條),已就刑事訴訟程序之偵查、審判及執行階段,完整設計兼顧人權保障及刑事訴追之防逃機制,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中,非如媒體所謂本院修法不夠積極,修正草案現制幾乎沒有差別,重罪羈押改革最後可能淪為口號云云,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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