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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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職務法庭
標  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106年度懲字第2號蔡曉崙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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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106年度懲字第2號蔡曉崙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106年度懲字第2號蔡曉崙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7年8月27 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蔡曉崙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事實概要
 (一) 被付懲戒人蔡曉崙擔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期間,於104年2月間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A女從事性交易,復媒介A女與已滿18歲之男客從事性交易,共5次,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72號判決論處公務員犯18歲以上之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以及公務員犯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刑確定;於103年 4至6月間至106年1月11日間,與滿18歲以上女子性交易達約30餘次;復於104年年初,身著檢察官背心到警局,為因從事性交易遭警查獲的小V女子,謊稱小V為其表妹,要求警員儘速完成小V的警詢筆錄,讓小V離開,而對警方為不當關說。
  (二)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認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爰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失職的行為,違反檢察官理倫規範第2條、第5條、第25條第1項及第11條等規定,及有法官法第95條第2款所定行為不檢之情形,情節重大,有應付懲戒的必要。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犯罪職務,乃公平正義之表徵,本當端正言行,竟不思自持,為圖私慾,與未滿18歲女子性交易並為媒介性交易之犯罪行為,又多次與已滿18歲女子性交易,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且於任職期間,利用其檢察官身分不當關說,行為不檢,傷害檢察官形象至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復與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義務之規定顯不相容,應予嚴懲,爰予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石木欽、受命法官許仕楓、陪席法官張國勳、簡色嬌、張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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