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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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職務法庭
標  題: 司法院職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4號胡景彬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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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4號胡景彬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103年度懲字第4號胡景彬懲戒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7年8月27 日下午3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胡景彬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胡景彬曾先後任職於臺灣臺南、高雄、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南分院;於97年8月28日調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法官,職司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之審判工作。
 (二)被付懲戒人與王素緞婚姻關係存續中,與鍾文淨同居一事,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結果,認其毋庸負懲戒之責,惟其於與王素緞婚姻關係存續中,再與黃月蟾交往並同居,顯屬行為不檢,而損及司法形象。
 (三)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其遭檢舉收受所承辦案件當事人賄賂罪嫌時,對於被查獲其未申報之財產4千餘萬元,未能誠實供述來源,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之財產來源不明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450萬元,褫奪公權4年確定。
 (四)被付懲戒人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8號民事事件之受命法官,於審理所承辦之案件期間,竟私下及容由其同居人黃月蟾與事件之上訴人邱錦珠討論案情,並介紹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甚而以邱錦珠所設之底限強行和解,進而收受賄賂。其於執行職務時,未能保持公正、客觀、中立,與當事人一方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已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又利用其職務,為自己謀取不當財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600萬元,褫奪公權8年確定。
 (五)案經監察院認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重大,提案彈劾,移送審理。
三、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上開違法失職的行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嚴重損及法官形象及司法尊嚴,情節均屬重大,已該當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5款、第7款規定,並有懲戒之必要,應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予以懲戒。
(二)經查被付懲戒人職司法官審判職務,乃公平正義之表徵,本當端正言行,竟不思潔身自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二段婚外關係,復未依法誠實申報財產,對不明財產復堅拒供述來源,且就所承辦案件竟指示當事人訴訟策略,為之介紹律師,甚而依一方當事人之需要強行達成和解,進而獲取不當利益,傷害法官形象至鉅,違失情節嚴重,已不適任法官職務,應予嚴懲,爰予以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石木欽、受命法官高金枝、陪席法官林恩山、高愈杰、蔡坤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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