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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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1070827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被告林東瑩等41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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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827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14號被告林東瑩等41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林東瑩、沈家慶、黃智銘、王敬華、陳玉珠、程睄搳B柯克明、黃富崇、周家屏、呂財益、史中美、張勝泰、賴欽聰、詹美華、劉耿芳、蘇宏仁、林宏仁、蕭玄機、陳建杉、郭玲玲、朱品潔、楊勝森、楊婉瑜、廖國勝、林永修、林聰智、蘇毅仁、邱淑玲、郭雅倫、王信恩、羅輝清、洪海江、邱承弘、黃新剴、魏雅旁、林憲武、呂崇祥、董惠君各犯如附表一之1 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編號所示之刑(含從刑、定刑、緩刑與條件及沒收)。
陳玉珠、程睄搳B黃富崇、周家屏、呂財益、張勝泰、賴欽聰、詹美華、陳建杉、林憲武、呂崇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如附表一之2 各編號所示)。
張洫S、李明義、王榮華無罪。

貳、案件審理經過:
本案係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7 名檢察官聯名偵結起訴,起訴事實略以:被告業者劉耿芳、蘇宏仁等人透過報關行即被告賴欽聰、詹美華等人,為進口石材等貨物行賄海關關員即林東瑩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等之罪。於本院承審後,就原案相關之犯嫌事實為4 次追加起訴,全案被告共計44人,初始偵查卷宗多達100 餘宗,案件規模浩大,於105 年9 月間由本院刑事第二庭接案承辦後,先於106 年10月2 日就其中業已死亡之被告梁晉誠依法為不受理判決,再陸續於107 年4 月11日、同年7 月31日就其中追加之101年度訴字第95號、101 年度易字第207 號案件為刑事有罪判決在案,另就全案所餘41名被告(不含通緝未到案之被告徐國為),於近2 年期間密集審理後,終於107 年7 月4 日全案辯論終結。截至宣判之日止,全案卷宗高達近300 餘宗,判決書共分兩冊,合計近千頁。

參、判決主文、理由摘要
一、本院認定有罪之被告為林東瑩等38人,其中被告林東瑩、沈家慶、黃智銘、王敬華於案發期間為財政部基隆關務署六堵分局(現改制為財政部基隆關六堵分關)之驗貨關員,被告陳玉珠為六堵分關之稽核關員,被告程睄搳B柯克明為六堵分關之分估關員,被告黃富崇、周家屏為六堵分關之驗貨課課長,被告呂財益、史中美則依序為財政部關稅總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副總局長、驗估處處長,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被告張勝泰為立委助理、其餘被告賴欽聰等26人則分別為報關、進口或船務公司等業者。各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之被告中,經定刑後,以被告林東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最重,同屬驗貨關員之被告黃智銘、王敬華、沈家慶則依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2年、11年6 月,另被告程睄搳B柯克明則依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7 年4 月,被告黃富崇、周家屏則依序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8 年6 月,其中官階最高之公務員即被告呂財益則就其違反上開條例之罪者,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均為一定年限褫奪公權(詳如附表一之 1)。

二、本案中被訴進口管制生鮮蓮藕之被告張洫S、李明義、王榮華3 人則因其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尚無處罰就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行為,該條例係於被告張洫S等3 人行為後之100 年6 月29日始修正將關於職務上行為行賄成立犯罪,故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判處該3 人無罪,其餘被告周家屏等11人各有部分無罪之情形(詳如附表一之2)。

三、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量刑審酌:
(一)、本院分別考量其中牽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各被告未能廉潔自持,任意出賣公權力,且就牽涉報關進口貨物部分,其職務內容甚涉及全昱、凱冠、安茂、鼎乘、勝炫報關行等報關業者及進口業者於98年100 年間進口之上千筆貨物;就各部分收賄金額少則仟元,多則上佰萬元不等,其中單一犯罪最高收賄金額為被告林東瑩因凱冠報關行進口石材、磁磚之際所收取賄款共計820 萬2,000 元,另官階最高之被告呂財益則就其曾收取之30萬元賄款於10日後退還給行賄之張勝泰,但仍不影響其確曾一度收賄之事實。
(二)、綜合考量被告林東瑩等公務員、被告賴欽聰等報關業者、被告劉耿芳等進口業者、被告陳建杉等船務公司人員有無具備法定減刑事由、應否酌減,及本案以前有無前科紀錄,各被告犯後是否能勇於認錯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悟之態度,及多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因牽涉本案遭停職處分迄今長達7年,且依法尚不得兼職另謀生計之經濟狀況,各被告之智識程度、參與情節、犯罪所得多寡,及其中僅屬受薪階級亦無因犯行另有所獲之被告朱品潔等6 人之參與情狀,與被告沈家慶、賴欽聰自述另需照料罹病之親人等,並參酌公訴人具體求刑之意見,作為本案量刑之各項依據。
(三)、本案因案情繁複,牽涉之被告眾多,犯行情節各有特殊之處,故歷經長達7 餘年之審理程序,眾多被告已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表達悔不當初、知所警惕之意,本院兼衡各被告犯行情節輕重程度,及對各被告偵審程序之實質已付出之勞費,遂認對被告張勝泰(立委助理)等22人(不含公務員)宣告緩刑,並衡量經緩刑宣告之被告各犯行情節尚有互相差異之處,遂就部分被告另附繳納30萬元以下不等予公庫之緩刑條件。

四、就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林東瑩、沈家慶、程睄搷●罹饇賑d中繳回部分犯罪所得,被告呂財益、史中美則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其餘被告則未曾繳回犯罪所得,故依法為沒收、追徵之諭知(詳如附表一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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