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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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訴訟有償制」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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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訴訟有償制」公聽會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訴訟有償制」公聽會新聞稿
依公平原則建構刑事訴訟費用負擔制度
  為廣聽各界意見,以建構合於公平正義與國情的刑事訴訟費用負擔制度,司法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下午,在三樓大禮堂召開「刑事訴訟有償制」公聽會,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各方代表,來共同研討我國刑事訴訟有償制之立法方向與規範內容。
  一開始主席致詞時提到,刑事訴訟有償制涉及許多層面,本次公聽會所提出之草案初稿僅聚焦於被告之部分,其餘部分將另行設計。繼而由司法院刑事廳吳法官元曜報告該草案初稿之內容,其首先說明草案初稿定訴訟費用負擔之目的,係為求符合公平正義,就應由被告負擔之部分乃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日本、德國之相關立法例而制定;接著依序說明草案初稿之修正架構、法院判決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負擔訴訟費用之特殊情形、訴訟費用之範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時點及方式、於判決時併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救濟、執行時之準用規定,及其他配合修正之條文。
  其後與會者即展開積極的討論,主要之討論重點為「除被告外,告訴人、告發人或自訴人是否亦應納入訴訟費用負擔之範圍?」、「是否應作相關之經濟分析或估算?」、「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是否違反其程序上權利?」等。關於「除被告外,告訴人、告發人或自訴人是否亦應納入訴訟費用負擔之範圍?」有與會者從避免濫訴之觀點,或從程序參與者如有可歸責之事由致生司法資源之浪費,則應分擔國庫負擔之觀點,而基於衡平原則或援引外國立法例,認為必須將告訴人、告發人或自訴人一併納入訴訟費用負擔之規範中;關於「是否應作相關之經濟分析或估算?」有認為應就此等立法所帶來之效益及法官裁判時為計算訴訟費用額而增加負擔致生之成本,作法律經濟分析或相關費用之估算;關於「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是否違反其程序上權利?」有認為刑罰權之確定不應比照民事訴訟之結構,如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則與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有違,且恐造成對被告防禦權不當之限制。此外亦有與會者建議將法律扶助律師之費用亦納入訴訟費用之範圍,並就無資力之認定標準予以統一,現場之互動十分熱絡。
  本次公聽會即在熱烈的氣氛中劃下句點,主席最後裁示刑事訴訟有償制應依不同目的,規定負擔訴訟費用的要件,且應依公平原則,合併考慮訴訟當事人、告訴人、告發人及自訴人負擔訴訟費用的問題,司法院亦會作相關之經濟分析或統計,並將與會各方的意見作為日後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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