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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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前檢察官陳玉珍被訴貪污案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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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檢察官陳玉珍被訴貪污案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前檢察官陳玉珍被訴貪污案(103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本院審理情形澄清聲明:
一、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日受理被告陳玉珍之上訴,隨即於103年11月17日開庭,其後雖因原承辦法官退休、遷調,致承辦法官有所更迭,陳玉珍之辯護人亦提出請求調查多項證據,本院仍依法開庭審理,並多次主動調查陳玉珍生病接受治療情形,以及是否因病而符合停止審判程序之法定要件。
二、上開期間,陳玉珍雖多次臨時住院或因病而請假未到庭,選任辯護人亦有請假情形,惟本院合議庭審酌結果認請假者均已敘明理由且檢附相關證明,有正當理由,為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本院當然不能逕行審理。惟本院為免案件無端稽延,仍多次促請陳玉珍本人親自到庭,陳玉珍亦已於107年5月、6月及8月間3次到庭,絕無放任陳玉珍連續請假3年未到庭情形。
三、蘋果日報於107年8月24日刊登由蕭逸民投書文章,稱「被告陳玉珍自原審2014年一審判刑12年後,二審合議庭放任她連續請假超過3年,至今從未出庭。」,顯與事實不合,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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