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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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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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正規定,減輕消債事件債務人提出單據負擔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年8月22日修正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更生或清算事件之債務人向法院表明每月必要支出的數額,如果和今(107)年6月15日修正施行之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第4項規定認定之標準相同時(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計算基礎),可以不必再表明支出的原因及種類,也不用提出證明的單據。
因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為了計算保留債務清理期間的必要生活費用,依法須表明每月必要支出數額,並說明其種類、原因,及提出證明文件,所以債務人必須收集各種費用單據,並且常常因收集不易及計算繁瑣,發生錯誤或疏漏的情形,嗣後面臨法院要求補件時,不但疲於奔命,也可能因資料不齊全而影響免責,無法完成經濟生活的重建。
依照修正後的規定,如果債務人表明以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必要支出之數額,就不必再表明必要支出之種類及原因,而且不用再提出證明文件,不但可以適當減省當事人勞費、簡化聲請手續,維護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親屬之生存權,兼顧債權人權益的保障,也可以減輕法院同仁的工作負擔,並加速審理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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