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7.08.23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具保人朱自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具保人朱自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照102審訴字第238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
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朱自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500元為
被告即應受發還人朱自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
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朱自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