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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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具保人朱自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具保人朱自忠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照102審訴字第2386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86號(照股)案件
     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5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朱自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500元為
     被告即應受發還人朱自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
     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朱自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
     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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