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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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新竹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恭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少調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少調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一、應受發還人賴士仁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被告陳逸凡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賴士仁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至公告之日起滿2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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