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曾律師於臉書質疑本院將其實習律師移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卓酌一事,本院澄清新聞稿
檔案下載:

關於曾律師於臉書質疑本院將其實習律師移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卓酌一事,本院澄清新聞稿

一、○實習律師致電本院政風室陳情時,自述其為曾○○律師之實習律師,除為其當事人就案件進行相關事項有所陳述外,並留下其個人資料,本院政風室即依據處理人民陳情程序製做來電者○實習律師之陳情紀錄。

二、依據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之訴訟指揮權即屬審判核心事項,司法行政權並不能加以干預。陳情人如欲循司法行政途徑就個案審判核心事項提出陳情,司法行政權本應尊重審判權之行使,陳情人應循相關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三、○實習律師既非案件當事人,亦非代理人,卻自述因其當事人而提出陳情,係以當事人之代理人身分自居,似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及濫用本院陳情機制之嫌,本院因認○實習律師尚在實習階段,應有正確之認知,乃以107年7月27日北院忠文人字第1070004572號函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卓酌,該函文中並無威脅不讓○實習律師通過實習之文句。

四、把家事事件程序當成一種對民眾之給付(服務),是家事事件法規立法精神之一,法院要運用資源協助當事人解決家庭紛爭,重新開始生活,而不是只判斷雙方誰是誰非,純粹由訴訟勝敗角度來觀看此程序。故本院承審法官安排具心理諮詢專業背景人士(亦具調解委員身分)提供當事人一方在調解室內進行個別諮詢服務,卻遭○實習律師質疑當時係在調解室內進行調解程序,誠屬遺憾。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