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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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法院
標  題: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公平交易法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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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公平交易法事件新聞稿

  本件公平交易委員會就 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美商高通公司)所擁有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方式,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為行政處分,美商高通公司不服該處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於爭議內容涉及專利權之行使,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 3 款規定,本院具有第一審管轄權,故進行本件的審理。
  兩造於本件準備程序期間曾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以言詞陳述法律及事實意見,經多次溝通理解立場,整合歧見。雙方於釐清爭議原因後,為避免繼續耗費司法資源,減省勞費,並考量我國相關產業市場之最佳利益,都向本院表達和解之意願。
  本院審酌兩造陳述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後,亦認為雙方透過訴訟上的和解終結本件爭議,確屬解決本件爭議之適當方式,因而試行和解。經向兩造充分闡明有關訴訟上和解的法律上權利義務事項後,參酌雙方所提和解方案(兩造要求不公開),於本(107)年 8 月 9 日下午,在本院由雙方代表人同意並簽署和解筆錄,完成和解程序。至於本件另有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部分,由於該等第三人與本件行政處分無直接利害關係,本院認為無參加之必要,依法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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