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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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葉炳材等人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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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葉炳材等人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案判決摘要
一、葉炳材(原名葉鼎南)、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翁少卉、陳淑芳、陳淑蕙、陳東宏、柯登和、陳淑英、王月品、賴羿全、張淑惠、謝趙錦姿、柯致宇等15人違反銀行法案件及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等4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分別論罪處刑(如貳所示)。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翁少卉、陳淑芳、陳淑蕙、陳東宏、柯登和、陳淑英、王月品、賴羿全、張淑惠、謝趙錦姿、柯致宇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07年8月9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775號判決,就第二審判決關於其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駁回葉炳材等15人其餘之上訴。除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外,其餘均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摘要
  如附表所示。
叁、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違反銀行法部分
 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4人曾經分別擔任「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顧問及會員,「康乃馨互助聯誼會」因招攬會員吸收資金涉嫌違反銀行法,於100年12月19日經檢調查獲。葉炳材4人竟基於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旋於101年2月1日起,在高雄市三民區成立「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共同規劃互助會吸金方法,設計晉升組織及獎金制度,並負責主要決策、審核財務支出及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給付高額報酬,假借合會之名,行非法吸金之實。翁少卉、陳淑芳2人分別為賴聰明、麥盛創之配偶,擔任創始會員,又陸續晉升至處長、總監、董事;陳淑蕙、陳東宏、柯登和、陳淑英、王月品、賴羿全、張淑惠、謝趙錦姿、柯致宇等9人則分別於不同時間加入「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並陸續晉升為處長、總監或兼地區分部負責人及總帳務,於加入時起或擔任重要職務時點起,基於相同犯意,與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共同非法吸收資金。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3年8月12日查獲時止,向至少超過1600位被害人非法吸金達新臺幣(下同)17億6237萬7900元。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洗錢)部分
 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4人就「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所非法吸收之部分資金,因擔心如同先前「康乃馨互助聯誼會」遭查獲時資金被凍結無法動用,乃另行起意,指示不知情之人,向銀行租借保管箱,而將部分非法吸收資金7300萬元隱匿存放在銀行保管箱內。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主文:
  第二審判決關於其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翁少卉、陳淑芳、陳淑蕙、陳東宏、柯登和、陳淑英、王月品、賴羿全、張淑惠、謝趙錦姿、柯致宇等15人其餘在第三審之上訴)。
二、理由要旨:
(一)撤銷部分:
  第二審判決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於107 年1 月31 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 月2 日起施行,第二審判決就其附表二所載上訴人等相關犯罪所得之沒收,未及比較適用新修正銀行法之規定,逕依現行刑法規定宣告沒收,自有違誤,因涉沒收要件之調查判斷,自屬無可維持。
(二)駁回部分:
(1)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上訴人等有相關所載之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除柯致宇外,其餘上訴人犯罪所得均達1 億元以上之犯行,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4人並有洗錢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分別論述剖明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等否認相關犯行或指稱真善美自治互助聯誼會係改良式之合會,不受銀行法規範,其等無違法性認識,亦非共同正犯等旨之辯詞均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指駁甚詳,並說明上訴人等對外非法吸收資金後,縱事後有返還本金、支付佣金、甚至用以清償債務等,均不影響已成立之違法行為,於計算犯罪所得亦不予扣除,核其論斷說明俱與證據法則無違。又就上訴人等所犯各罪科刑部分,係依據卷證,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說明非法吸收資金,影響金融秩序並損害會員權益,洗錢行為影響於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等情,依犯罪情節及參與期程不同,其中陳淑蕙、陳東宏、柯登登、陳淑英、王月品、賴羿全、張淑惠、謝趙錦姿、柯致宇等9人違反銀行法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而分別科處所示罪刑,葉炳材、蘇達修、麥盛創、賴聰明4人並定其應執行刑,核所量定之刑罰,無所指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
(2)上訴人等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以及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之爭執,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均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段景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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