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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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進上、陳清波、陳義、陳和尚、陳島田、陳萬教、陳老昨、陳神取、陳品、陳元N、陳文質、陳 榮、陳治、陳頭、陳舉、陳文雅、陳篡、陳縳、洪達助、陳神福、陳春海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進上、陳清波、陳義、陳和尚、陳島田、陳萬教、陳老昨、陳神取、陳品、陳元N、陳文質、陳 榮、陳治、陳頭、陳舉、陳文雅、陳篡、陳縳、洪達助、陳神福、陳春海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孟字第2214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進上、陳清波、陳義、陳和尚、陳島田
   、陳萬教、陳老昨、陳神取、陳品、陳元N、陳文質、陳
   榮、陳治、陳頭、陳舉、陳文雅、陳篡、陳縳、洪達助、
   陳神福、陳春海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14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洪勳道(即洪國卿即洪國鄉之繼承人)間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5月22日將債務人洪
   勳道(即洪國卿即洪國鄉之繼承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17,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為共有人陳進上、陳清波、陳義
   、陳和尚、陳島田、陳萬教、陳老昨、陳神取、陳品、陳
   元、陳文質、陳榮、陳治、陳頭、陳舉、陳文雅、陳篡、
   陳縳、洪達助、陳神福、陳春海等21人無法送達,茲該不
   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
   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
   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
   ,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22147號 財產所有人:洪勳道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芳苑鄉 │草湖段│   │246-2    │632.00    │1320分之5  │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芳苑鄉 │草湖段│   │246-3    │193.00    │1320分之5  │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芳苑鄉 │草湖段│   │246-4    │3769.00    │1320分之5  │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康景翔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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