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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8.09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界97聲羈字第71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孔春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孔春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孔春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