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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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界97聲羈字第710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聲羈字第71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孔春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元為
     被告孔春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孔春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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