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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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29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予具保人即被告陳宏青。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29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暨利息予具保人即被告陳宏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義
發文日期:107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宜院麗刑義95易296字第02136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易字第29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宏青(男、身分證統一編號:G1214***
     **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元為被告陳宏青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合法通知具保人而未領取,
     以致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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