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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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0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83訴1558字第1070008608 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申華鐘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詹宗辰(原名:詹忠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
     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申華鐘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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