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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8.08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0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結83訴1558字第1070008608 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訴字第15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申華鐘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詹宗辰(原名:詹忠誠)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
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申華鐘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