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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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蘇炳坤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再審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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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蘇炳坤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再審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107年度再字第3號蘇炳坤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再審案件,於今(8)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蘇炳坤無罪(被訴強劫而故意殺人)部分,檢察官之上訴駁回。

貳、合議庭之說明
本件被告蘇炳坤先生,經檢察官起訴,涉嫌於民國75年3月23日凌晨,與郭○雄,共同侵入新竹市南門街的金瑞珍銀樓,對被害人陳○輝與陳許○龍夫婦,犯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
經第一審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蘇炳坤有此部分之犯罪,因而判決蘇炳坤無罪。一審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改判蘇炳坤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隨後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蘇炳坤之上訴而確定。
蘇炳坤自認清白,極力喊冤,在政治體制上,雖經總統特赦罪刑全免,但在司法體制上,因本院前審對蘇炳坤論罪科刑之判決依然存在,蘇炳坤不僅無法聲請刑事補償,而且終身無法擺脫犯罪汙名。蘇炳坤在去年檢具相關事證,向本院聲請再審,由本合議庭裁定准許再審,經重新審理後,在今天宣判駁回一審檢察官之上訴。也就是說蘇炳坤沒有與郭○雄共同犯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他是遭受冤屈的。
蘇炳坤遭冤屈時間長達三十二年,身心遭受摧殘與煎熬,合議庭對他的遭遇表示同情與不捨。造成本件司法冤案之主要原因有三:
一、案發當時警察機關為追求儘速破案,便宜行事,對郭○雄不當取供,導致郭○雄為不實之供述。
二、檢察官未善盡偵查主體職責,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卷資料,照單全收,率為起訴。
三、無罪推定原則未能真正落實。
以上各環節均是造成蘇炳坤遭受冤枉的原因,合議庭對於蘇炳坤之遭遇感同身受,也對蘇炳坤追求清白之心意,充分瞭解。因此,在此向全國社會大眾宣布,沒有證據可資證明蘇炳坤有參與金瑞珍銀樓的強劫而故意殺人案件,不過,近年來不論是警察機關、檢察系統或法院系統,在犯罪調查、偵查及審理之合法性與正當性,已經有長足明顯的進步,司法機關將從本案中汲取教訓,引以為誡,更落實人權之保障。
參、本次判決後得否上訴的權限:
蘇炳坤不得上訴。
檢察官上訴時,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簡志龍、受命法官林孟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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