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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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記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7號王交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公告

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7號王交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家秀107年度亡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7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公告。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王交(男、民國前25年9月2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
   所地:埔鹽鄉○○村菜堂○○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2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
   ,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曹靖
股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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