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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8.03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慎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豪刑慎100訴1107字第107002854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0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呂賜(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
00元為被告呂宇清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
後,應受發還人呂賜之繼承人呂宇清、陳俊瑋、呂宇
晴及其法定代理人阮氏秋貞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
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