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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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慎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桃院豪刑慎94訴緝182字第1070028541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8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鍾日蘭(已歿)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
     ,000元為被告劉至媛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
     取後,應受發還人鍾日蘭之繼承人劉昱成(原名劉博
     閔)、劉博仁及劉至媛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
     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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